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对那些已
被拘留者,如果认为有必要将其
逮捕,应在
拘留事件发生后的三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构——即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和审批请求。
但是,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例如
犯罪嫌疑人在活动时呈现出越界行为、频繁进行
犯罪、或者是与他人协同实施犯罪等严重情况,此时,提请审查和审批的期限将被适度地延长,由原本的三日增至四日。
尤其要提到的是,对于这类具有多重
犯罪记录、流动作案或团伙作案等特征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和审批的期限可能会进一步拉长,最高甚至可达到持续三十日之久。
换句话说,公安机关在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必须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总的来说,在一般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可达三十七天。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指出,以上所述仅为一般性的规定,具体到每一个案件,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