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的主体往往为
国家公职人员。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虽然通常并不直接涉及此种
犯罪,但是在特别情况下,是存在构成
贪污罪的可能性的。
例如,当他们被
委派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事务时,如发放救灾物资、管理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等,如果在此过程中
滥用职权,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贪污罪。
然而,如果他们所从事的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即使出现了侵占财产的行为,一般来说也不会被认定为贪污罪,而是可能会被归类于
职务侵占罪或其他相关罪行。
因此,要判断某个人是否构成贪污罪,需要全面考虑到他的具体职责、行为性质以及其他多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