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收费标准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
1、政府指导价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部分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主要包括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等。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2、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在协商收费时,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例如,对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一般按件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通常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对于一些复杂、耗时的案件,也可能采用计时收费的方式。在风险代理收费中,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收费,但在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有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