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挪用公款并逃离的情况下,该事件未必就会被认定为
贪污犯罪。
挪用公款
犯罪,是指
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用于实施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用于进行盈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持续时长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
违法行为。
然而,
贪污罪则是特指国家
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
盗窃、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流通机会的严重
犯罪行为。
因此,当涉及到挪用公款并逃离的情况时,关键在于判断
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以及他们对待公款的后续
处理方式。
假如这些人的主观动机是想永久占有被挪用的公款,并且有足够的
证据显示,他们企图通过逃避追查等途径来实现这一意图,那么这种情况就很可能会转化成更严重的贪污罪行。
但是,仅仅因为某人选择了逃跑,并不足以直接判定其犯有贪污罪,还要根据其他多种因素和确凿证据进行全面考察分析才可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