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伙债务的承担及清偿问题,虽同为与此相关的重要概念,然两者在意义上仍存在细微差别。
首先来看承担概念,其核心在于突出
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所负担之责任。
在合伙活动展开过程之中,合伙人依据双方协商签订的
合伙协议,需就合伙形成的
债务承担起连带及无限制的责任。
这种情况下表明,每位合伙人皆具有义务全面偿还欠款,而
债权人亦有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主张其所有债权。
其次,清偿则更注重
债务履行的具体行为及其过程,即通过实际支付款项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来彻底消灭债务。
当某位合伙人切实履行了偿债义务,使债务得以消除,便可称之为清偿。
简而言之,承担乃是责任的预先设定;而清偿概念关注的是责任的具体履行事宜。
承担构成了清偿的先决条件,清偿则是承担责任的最终成果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