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民法典》之中,关于动物的条款内容主要是围绕着
侵权责任相关问题进行展开。
具体而言,当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时,其动物的所有人或照看管理者即应承担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然而倘若能够证实造成损害乃是由于被
侵权人体谅或者因为重大过失所导致,那么他们便可能无需承担甚至是减轻相应的赔付责任。
若
行为人违规操作,未为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引发他人受损害情事,则该动物的所有者或照看管理者亦须承担相应的侵权
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那些被法律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果它们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其动物的所有者或照看管理者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且在此情况下并没有任何免责理由可言。
最后,对于那些被遗弃或者
逃逸的动物,在它们被遗弃或者逃逸的这段时间内,如果给他人带来了伤害,那么其原来的动物所有者或照看管理者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