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之中,通常不会出现“争夺老年父母的
抚养权”这样的表述。
针对年迈、体弱多病或其他原因导致丧失或部分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而言,所面临的真实情况往往是
监护权的归属问题。
在此过程中,确立
监护责任必须坚持对受
监护人最为有利的原则。
需要全面衡量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经济状况以及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等诸多因素。
若有多个子女就老人的监护事宜发生争执,他们可以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提出
指定监护人的要求,如对此项指定结果持有异议,还可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裁决指定监护人。
而法院则会依据对
被监护人福祉最大程度保护的原则来作出最终判决。
然而,无论结果如何,我们都应该积极尊重老人的个人意愿,将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以及生活质量得以保持提升作为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