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实行
行政拘留的
起始时间均是在公安机关发布行政拘留的惩罚性决定之后立即启动,然而也存在一部分特殊的情境。
假如受罚者对于行政拘留的惩罚性决定持有异议,包括申请
行政复议或是发起
行政诉讼时,他们有权向公安机关提交暂缓施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若公安机关判定暂时停止施行为止行政拘留不会对社会
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话,那么便可接受被
处罚者或其亲属提出的
担保人,亦或者按照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人民币的法定标准缴纳
保证金进行
担保,如此一来,行政拘留的惩罚性决定方可得以免除立即执行义务。
在一般性的常规
执行程序中,倘若不发出上述的那类
暂缓执行的申请,惩罚性决定做出之后迅速照常实施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