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处理
动物侵权事件时主要采纳无
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指出,若受害方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表明所遭受的损失系由动物所致,那么不论其饲养人或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均需对由此产生的
侵权行为负责。
然而,在此过程中也存在两种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
首先,如果受害者自身故意引发了损害后果,例如主动挑衅动物并因此受到伤害;
其次,若由于被
侵权人的严重过失而导致损害发生,如擅自闯入危险动物的饲养区域等。
然而,针对动物园内的动物给他人带来的损害,我们将采用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进行处理。
这就意味着,我们会
首先假设动物园存在过错,只有当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应有的管理职责后,才可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在不同的情境下,动物侵权的
归责原则各有差异,具体的判断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来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