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国家中,关于
饲养动物侵权方面的法律责任原则主要包含有以下两种:一是无
过错责任原则;二是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首先,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当饲养的动物给他人带来了伤害时,无论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他们能证明该伤害是由于受害方的
故意行为或是重大过失所导致的,那么他们便可避免或减少其责任。
例如,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动物,若它们给他人带来了伤害,那么其饲养者或管理者将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且无法找到任何免责理由。
其次,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当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未能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时,他们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他们能够证明该伤害是由于受害方的故意行为所引发的,那么他们的责任则可得到适当减轻。
总的来说,在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通常需要承担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或减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