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例,针对动物所引发的各类
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和规范,其要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那些经人工驯养而繁殖出的宠物或其他类型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
财产损害的情况,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有
证据表明受害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所受伤害之情形,则负有法定职责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可考虑适当减轻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其次,若从业者违背相关管理规定,未能采取充分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来确保动物不会对他人的人身及财产产生危害时,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对于我国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类等危险动物,如果这些动物给他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伤或损失,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必须毫无例外地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责任,并且在此类情况下无法找到任何的免责理由。
再者,当宠物或被放任自由的动物在它们被遗弃或逃离控制区域(即所谓的“
逃逸”时期)内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依然需要依据前述
法规由原来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来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当由于第三方行为失误导致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时,受害方既可以直接向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请求
经济赔偿,同时也可以选择向过错方要求
赔偿。
在接受了受害者的赔偿之后,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还有权向第三方提起追偿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