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人身
损害赔偿诉讼所涉及的
诉讼期限为一年整。
在此期限自何日起正式开始计算的问题上,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时效期的起点,这通常是从死亡、伤害或
财产损失等损害后果被受害方知晓或是应当知晓开始进行计算的。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此处所提到的“知晓”并不仅仅局限于受害者已经了解到损害事实的发生,同时也包含了受害者已经了解到加害
行为人身份的情况。
对于某些特定情形,例如若受伤之时并没有立即察觉,却在后续经过了仔细检查之后才确诊,并能证明这些症状的确是
由他人的
侵权行为导致的,那么就应以确诊日期作为时效的起点进行计算。
在此一年的时间内,受害者及其
家属应当倾尽全力积极主张自身权利,通过向人
民法院申请
起诉来维护权益,否则将有可能面临着因超过法定
诉讼时效而导致失去追求
胜诉机会的风险。
然而,如若存在任何特殊情形或是必要,人民法院亦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该诉讼时效进行适当的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