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罪行的
立案,一般按照
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进行负责。所谓犯罪行为地,涵盖了犯罪行为实施的现场,还包括预备场所、启动场地、途中经过的地方以及该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其他相关地点。当然,如若由
犯罪嫌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来行使权限也是完全可行的,这需要根据实际案情以及哪种方式更有利于事件的侦查来决定。居住地这一概念包括了公民的
户籍所在地和他们长期居住的地方。所谓长期居住的地方,是指公民离
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并在此期间持续生活的地区,只是住进医院接受治疗的情形并不在此列。在实践过程中,关于
管辖权的确立有可能因为每起事件具体情况的复杂性而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