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允许律师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会面的做法,无疑剥夺了这些对象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应享有的基本
诉讼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而言,他们在此过程中有依法享有辩护的权利,而律师的会见便是维护并实现这一基本权利的关键环节之一。这项权利的设定初衷在于确保遭到
起诉的人员可以获得充足的法律援助,以便完整地阐述自己的观点与主张,从而捍卫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禁止
律师会见无疑构成了对法定程序的违背,甚至可能导致审判程序出现实质性的问题。而且,如此举措还可能对事件公平公正的审理历程以及
证据确实性的确认产生不良影响。这一行为无异于严重破坏了
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及公正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