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盗窃数额的累积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已予以明确。如果
多次盗窃行为未经处理,那么这些盗窃行为所涉及到的金额都应被视为一个整体进行累积计算。关于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
刑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超过一千元至三千元视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万元至十万元则是“
数额巨大”,而超过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则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在累积计算盗窃数额时,我们需要全面地考虑到各种可能影响结果的因素,如盗窃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对象选取、技术手段等等。举例来说,如果某位罪犯在过去的两年之内实施了多达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那么他就应该被认定为“多次盗窃”,并且其所涉及到的金额将被累加计算。当盗窃行为既有既遂部分,也存在未遂部分,且这两部分分别达到了不同的
量刑幅度时,我们会按照其中
处罚较重的那一种来进行
定罪量刑;但如果这两部分的金额达到了相同的量刑幅度,那么我们将会按照盗窃罪既遂的标准来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