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
被执行人的资产储备无法完全覆盖其所背负之全部债款的前提下,其偿付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那些最先提出执行请求的申请人。假如有几个
债权人同时针对同一个被执行人提起执行
诉讼,则面临着两种可能情况。对于普通债权人而言,原则上他们将会依循
执行法院实施各类执行手段的时间先后次序来接受偿付;然而,如果被执行人本身为注册成立的
企业法人,且该企业法人虽符合进行破产法行动所需的各项条件却并未主动申请进入
破产程序,那么
抵押物的优先权应当依照
财产保全以及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及冻结财产等措施的实施时间顺序来进行清偿。至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非
企业性质的组织机构的情况,在
执行程序启动之后,如果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已经获得了执行依据,并且发现被执行人的资产储备无法满足所有债权的清偿需求,他们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的申请。具体情况仍需要根据事例的详细信息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来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