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限公司陷入破产境地之时,股东是否有义务额外承担经济负担,这主要取决于实际情况。通常来说,若股东已经按照规定全额缴纳了
注册资本,并且在整个过程中并无任何
抽逃资金、
虚假出资等
违法行为,那么在公司宣告破产之际,他们便无需再额外支付任何款项。然而,如果股东在公司运营期间未能完全履行或者根本没有履行其
出资义务,那么在公司进行
破产清算的过程中,这些股东将被要求在其未出资的部分范围内,为公司所欠下的
债务承担起
补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假如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
有限责任,以逃避
债务,给公司
债权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那么这些股东很可能会被要求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此时他们就必须承担起掏钱偿还债务的义务。总的来说,对于此类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