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仅仅依靠被告人的口供通常不足以判定其是否有罪。因为口供本身作为一种
证据,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与易变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所有事例的判决处理,都必须要高度重视证据的重要性,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而非轻易轻信口供。仅有被告人的供词陈述但无其他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确认为被告人犯有
罪名并施加相应的
刑罚处罚。反之,如无被告人的供词陈述,但有足够的确凿证据予以证实,也可以确认被告人有罪并作出相应的
刑罚处分。在进行
定罪量刑时,应全面考虑全案的证据材料,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这些证据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也就是说,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来加以证明,所有用于定案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严格审查核实,综合全案的证据材料,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了合理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