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罪犯或被告主动归还
赃款及
赃物的情况普遍被认为要优于被动归还。因为主动退赃彰显出
犯罪者或被告人承认罪行、忏悔过错的诚恳意愿,这种积极的态度在法律裁决过程中极有可能获得大幅度的
减轻处罚。这就意味着他们的主观恶意相对较低,对于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有着更为深入的理解与反思。而被动退赃则是在司法机构采取
强制措施之后,迫不得已才将赃款赃物交还给受害者或国家,这种行为所表达的认罪悔过之意相对较弱。尽管这种方式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律裁决,但是减轻的幅度通常会低于主动退赃。总的来说,主动退赃可以更加有效地为犯罪者争取到
从轻处罚的机会,从而有利于事例的妥善解决以及犯罪者的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