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释放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通常情况下,若公安机关判定有必要对某人实施
逮捕措施时,应在
刑拘警方宣布之后的三天内提交请示报告给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然而,在某些特殊状况下,公安机关请求审查和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到四天。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提请审查和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
当事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然而,若公安机关发现不应采取
拘留措施,也应立即释放当事人。总的来说,刑事拘留的释放与否与事例的具体情况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