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
法规条文,在涉及到律师协助探视被关押的罪犯或被告人士方面,通常需要遵循以下的详细流程步骤:首要条件是,作为
辩护人的律师需要提交他们的执业资格证书、律所出具的正式认可文书以及并案委托协议或者是由法律援助中心开具的公函等相关文件给看守所。接下来,看守所将对这些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之后才会安排律师与被关押者进行会面。至于会面的具体时间和次数,则主要取决于事例的复杂程度以及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看守所的相关规定,例如严禁传递任何
违禁物品、禁止
教唆罪犯
串供等行为。此外,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事例,可能还会存在额外的会见规定,如针对重大
贪污贿赂犯罪事例,在事例调查阶段,辩护律师若想会见被关押的
犯罪嫌疑人,就必须得到
侦查机关的事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