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或提供赌博场地显然是一种极为恶劣的
违法行径。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严格指引与规范,任何以谋取商业利润为目标,进而为之提供怂恿赌博之便利条件,或者是亲自参与赌博且涉及到
数额巨大赌资的人,都必将遭受相应的
行政处罚。再者,如果有人明知他人正从事危害社会安宁的赌博
犯罪活动,仍对其实施提供资金、计算机服务网络、通讯设施、费用结算等直接性协助,那么他就要承担赌博罪行的
共犯责任。这种为赌博活动提供场地的行为,无疑将会威胁到每一个个体及其家庭经济生活的安全性,同时也可能诱发社会动荡不安的诸多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