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因故需
解除婚姻关系时,法庭往往会依据诸多要素来裁定三周岁儿童的
抚养权归属。首要一点便是,倾向于采纳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深入比较与评估父母双方面临
抚养责任时所具备的实际能力以及各项具体条件,诸如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生活环境等等指标。此外,亦会充分关注孩子内心真实的意愿,如果少年尚未达到自主表达的年龄,但父母已能获得其明确的意愿信息,那么在裁判过程中,这些意见将有可能对最终结果产生深远影响。再者,稳定的生活环境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样至关重要,因此,法院在做出裁决时,可能会优先考虑维持孩子现有的生活环境的稳定性。最后,若父母双方在抚养能力及条件方面旗鼓相当,法庭则可能会进一步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例如双方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