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法院启动强制实施
执行程序之后,通常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双方
当事人仍旧具备协商的可能性与权利。所述之“执行程序中的和解”,乃是指
债权人与
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之中,经过彼此之间自愿且平等地达成相互理解以及适度退让,就以何种方式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相关内容,进而形成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以此作为执行程序终结的一种合法手段。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和解协议虽具有
法律效力,但必须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并予以认可。倘若和解协议未能得到切实履行,则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然而,针对具体情况,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例如
被执行人是否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等。如您对此方面存在疑问或需求,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