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关于
欠款纠纷案件的法定
诉讼时效设定为整整三年。在此情况下,若欠款已于到期日后的第三年里到期,那么债权方便可据此通过向法院提交诉状的方式,来敦促
债务方及时、全额地偿还所
拖欠之款项。然而,若超出此期限,则债务方可援引时效已过之抗辩,进而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在该
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方曾向债务方提出过索偿请求,或者债务方曾对还款事宜作出过明确承诺,那么诉讼时效将被视为中止,并需重新开始计算为期三年的诉讼时效。特别强调的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自欠款到期日起算,而非从债权方向债务方提出索偿请求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