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烟草制品批发活动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并终止所有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同时对其所涉及的非法经济利益予以没收,并对
违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处以其价值50%以上但不超过一倍的罚款;而对于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况,则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措施,要求其停止并终止该项业务,同时对其所涉及的非法经济利益予以没收,并对其违法经营总额处以20%以上但不超过50%的罚款。
《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