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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中国法律哪年开始

经过精心修订及完善之后,于1996年发布实施的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增设了“疑罪从无”原则,这意味着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认定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此基础上,公安部门应对所有已经立案犯罪案件展开深入侦查工作,尽可能全面地搜集、整理并调取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的有罪或无罪、罪行较轻或罪行严重等各种类型的证据材料。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依照法律程序采取拘留措施;同时对于那些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同样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进行逮捕
遵循无罪推定原则,意味着每个人在未得到最终的有罪审判之前都应该被视为无罪。在此过程中,身为法院的一份子,我们需要对检察机关提交的有关被告人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如果没有找到足够的犯罪证据或者出现了本法典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况之一,那么检方就必须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犯罪事实和证据,应当做出无罪排除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新修订: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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