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诉讼中,如有被告缺失的情况发生,则应由人
民法院负责向原告方通知,并建议原告更改所列为被告,若原告认为不应进行更改,法院将依法
裁定驳回起诉。又如,当发现有必要
追加被告,而原告却对此持有异议时,人民法院应对其发出通知,请求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
诉讼过程之中。
然而,对于作为
行政复议机关的共同被告,此处的裁定程序并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
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