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办理新的
身份证件时需要上交现用旧身份证,具体交还方式包括两种:
第一种是在
递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申领更换证件手续的同时上交;
第二种是在新证件正式办结并发给您领取后再行交还。对于那些年龄尚未达到十六岁的公民来说,同样适用上述条款,他们可以依据上述的两种方式来申请更换、重置或补领自己的新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