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消费者在餐厅用餐时不幸患上了突发性的胃肠疾病,那么他有权与其所就餐的餐厅进行相应的协商,以寻求合理的
经济补偿。如若协商无果,消费者亦可考虑将此事诉诸于当地的人
民法院,以便获得公正公平的法律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相关细则规定,生产商或销售商若是未能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而对于此等情况消费者除要求
赔偿其实际损失之外,还可向生产方或经营者提出诉求,索取等同于商品价格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法定
赔偿金额;如果这样增加的赔偿款项仍然低于人民币一千元的话,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将赔偿数额直接定为一千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
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