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拆迁安置的
房产分配问题中,依法应遵循的原则是以人口为基础进行分配,并且此种房产的所有权通常归属于被
拆迁房屋的
产权责任人。
然而,当出现了基于
公共利益需求的征收行为时,政府或者征收部门应对
国有土地上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
房屋产权人(以下将其简称为被征收人)提供公正且平等的补偿与救济。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