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的
拆迁工作,其所涉及之
拆迁补偿与安置计划乃是由国家政府统一进行规划和制定。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则由政府设立的
房屋征收机构负责拟定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并于正式开始实施前向各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进行充分的研究以及论证,同时在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公众宝贵的意见建议。基于如上各类反馈信息,再召开相关的
听证会议,在此基础之上对原始方案进行全面而系统地修订和完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
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