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对于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规定,自愿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
从犯罪体系来看,本罪的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能成为此类
犯罪的实施者。就主观层面而言,诈骗罪主要体现为直接故意的心态特征,并且
行为人往往怀有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私人财物的意图。
再者,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便是公共和
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部分
犯罪行为虽然也会采用一定程度的欺骗手法,甚至谋求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然而由于其所侵害的客体并非仅限于公共和
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未纳入诈骗罪的犯罪范畴。例如,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其本质上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应认定为侵犯人身权利罪。在
犯罪构成中,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就是行为人利用
欺诈手段,非法获取数量较大的公有或私有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