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法律形式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员工并无资格索要
赔偿:当
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劳动契约关系之后,企业法律形式的变更,如拆分、联合等,实际上并非意味着与之对应的劳动契约也会同步地终止。当企业法律形式发生变更时,原有的
企业法人所承担的以及与劳动者在先前劳动契约中的约定权益和责任,则需要由
继承这些权益和责任的新的
法人来承担。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司更换法定
代表人的事件,并不足以使员工获得赔偿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六条
【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
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