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道溺亡事件,其责任究竟归属于谁,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若事故发生时,河道管理者未能履行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则需对事故负有责任;然而若是由于其他第三方因素所导致的事故,即使河道管理人员未能尽到安全保障职责,也仅需承担相关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