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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超过45天后是否不起诉

在法律程序中,若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了约三十天的严肃审查后,决定不予提出起诉是符合规定的。若是申请进行不起诉处理的情况得到考虑,负责办理该起案件的检察官需撰写相应的审查报告。待此报告通过部门负责人严格审核之后,将提交予主管检察长进行审定,或者由主管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此做最终决定。由于不起诉决定权是属于检察长及其领导下的检察委员会共同享有,因此,检察院必须向公众宣布并公布不起诉决定。
此外,检察院还需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到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侵权方或者他们的近亲家属、以及侵权方的律师或者代理人手中。
若检察院经过严谨审查后发现确有犯罪事实存在,且刑事责任面临追究,那么便应该制作《立案决定书》;反之如果找不到任何犯罪事实,则应该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向相关控告人通报不立案的具体原因及理由。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或是不够充分,仅随补充材料后方能确定是否立案或不立案,检察院可以要求控告、检举的机构进行补充材料。至于已经审查过的案件,根据具体情节复杂程度、危害程度,将决定是提出公诉还是不起诉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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