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缴纳
土地增值税是可以被豁免或减免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纳税人以自身名义销售自建的普通住宅,且其增值部分与可扣除项目的比率均未超过20%时;
其次,当企事业单位有意向出售房屋用作
廉租房用途,同样
保证该情况下增值部分和可扣除项目的比率不超过20%之时;再者就是在国家因城市规划垂直等重要因素回收
土地使用权之际;另外,针对个人房屋销售的情况也无需为此支付土地增值税款项;
除此之外,对于非房地产企业而言,若决定将房地产资源用于投资行为或者联营生意,亦可享受同等优惠;
最后,在共同建设房屋的过程中,亦无需为此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