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在发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存在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
违法违规情况下,除了按照该
法规进行相应的
处罚之外,还有下列几种情况需要做进一步处理:
首先,对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
管辖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责任人实行的罚款将会处于他们在上一个年度里从所在单位所获得的收入1倍到10倍之间,
其次,如果出现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
违法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和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等情况,那么本条的规定将不会适用。
然而,若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的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列出的情节,则无需遵循上述规定进行仅针对责任人的罚款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