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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索取的财物是否应返还

因索贿所取得之财务应予以退还。所谓索贿,乃是指主动接受贿赂,其特点在于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身职务或者地位带来的便利条件,趁对方处于困境之际向其要求给予财物。在处理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赃款赃物以及这些物品所产生的孳息时,除了依法应当归还给受害者的部分外,其余均应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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