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当根据事实情况与相关法律
法规,向涉嫌
刑事犯罪的人员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竭尽全力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乃是我们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起的责任与使命。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时刻警惕防范两种可能产生的误区:
首先,不能将辩护工作等同于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其进行无罪辩护,甚至是站在罪犯的角度,为他们寻找借口,试图减轻或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对
司法机关正常开展的打击
犯罪行动造成不良影响;
其次,也不能将辩护工作视为对
司法程序的干扰,或者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
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