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并无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最短期限。
然而,各个阶段的法律程序对其最长时限进行了严格控制,均不超过一年。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被依法
批准逮捕或
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对于被依法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六个月。
此外,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应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