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孩子因嬉戏奔跑而意外跌倒受伤的责任主要归咎于
监护者未能充分履行其监管职责,因此,监护者必须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如果该事件发生在公众场合且管理人员未能完全尽到确保场地安全的职责,从而导致其他人受到伤害,则该管理者必须承担
侵权责任。鉴于监护者在此类事故中也可能存在过失行为,故应考虑实施过失相抵原则,以最终确定管理者所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
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