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无论是何种类型的
行政复议案件,其受理期限皆为五个工作日。当行政复议机构接收到相关的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于这个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若该申请存在任何形式的瑕疵或错误,导致无法满足法定条件,则该复议机构将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且需要以
书面形式通知到申请者本人。反之,如果申请者所提交的材料完全符合法定要求,但由于某些原因,该复议机构并无资格受理此案,亦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者,并引导其前往具有
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寻求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