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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放弃诉讼权利是否合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契约中所声明的放弃任何诉讼法权利的行为是毫无法律效力的。诉讼权具有显著的公共法属性,这一权益并不属于民法所界定的个人或集体自主行使权力的范畴。诉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特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寻求对其合法财产权益以及自然人尊严进行实质性的司法保护的法定权利。
依据权利的本质特征分析,诉讼权显然具有公共权利的性质。这种公权关乎国家权力机构功能的有效运转,对于公权力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其职责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尽管契约中的禁止提起诉讼条款和民事合约均为民事主体行使意思自治的具体表现形式,但它们各自所涉及的领域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得到了广泛认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身的意愿来处理自己的权利,只要他们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这些行为就应当被视为具备法律效力。然而,在诉讼法这一公法领域,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达成的协议的有效性必须受到公法原理的约束,即只有当法律对此有所规定时,这些协议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就是无效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放弃诉讼权的表述实际上是对一方诉讼权的限制,而不是私法上的效果,因此,这种放弃的表述并未纳入到私法自治的范畴之中。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新修订: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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