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所
收集证据的来源差异,我们可以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划分,主要包括原始
证据和传来证据两大类。所谓原始证据,泛指直接来源于现实事件本身的证据资料,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第一手材料”,举凡合同原件、现场实
物证据等皆属于此列,相比之下,这类证据往往被视为比衍生证据更为可信可靠。相较之下,传来证据则是指并非源于具体事件或原始出处,而是通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获取而来的证据材料,即经过了多重加工处理后形成的证据。
然而,判断这两种证据类型的关键标准并不在于它们是否改变了原意表达,而主要取决于其源头所在。这种分类方法是学术界对于证据的一种理论探讨,旨在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证据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一般来说,原始证据相较于传来证据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因此其客观性和证明力也相对更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