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例上的口供通常被理解为,涉嫌
违法犯罪的个体向执法机构所作的供认与陈述,即其承认自身实施了特定违法
犯罪行为的过程。在
刑事诉讼中,仅依赖口供给作出法律定性及
量刑裁决是不充分的,因为这可能存在
虚假陈述或误导性的可能性。
然而,如果在缺乏口供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其他
证据进行相互印证,并构建起一个完整且连贯的证据链条,那么同样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