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严格限定的情况下,可以判定为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谋:第一种是有能力提供赌博设备、资金、场地资源及相关技术支持以及资金结算等配套服务的人;第二种是接受他人雇佣,协助参与赌场运营和管理并且分取收益的人;第三种是为开设赌场的人招揽顾客,并从中获取
回扣或手续费的人;第四种是参与赌场管理工作,并获得高额且稳定薪资收入的人;
最后一种则是为开设赌场的人提供其他形式的直接帮助的人。这些人都清楚地知道他人正在利用赌博设备进行非法赌博活动,有些人为他们提供了开设赌场所需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些人为赌场招揽顾客并从中获利,还有些人接受他们的雇佣,从事直接的帮助行为,所有这些行为都完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
构成要件。
《
刑法》第二十五条
【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