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任何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
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以谋求自身或他人职务利益,如累积到一定数量将构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属于扰乱及侵犯了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
犯罪行为之一。
然而,如果这些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仅仅是接受了亲朋好友的一些普通礼节性的馈赠,并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们谋取任何利益,那么这种情况并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义。
此外,作为公司的
董事、
监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承担起忠诚和勤勉的责任。
同时,他们也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其他非法途径获取收入,更不能侵占公司的财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