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纳税人属于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的一员,则每月需与其兄弟姐妹共同承担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名成员所负担的金额不得超出每月1000元。在这方面,可以选择由
赡养人平均分配或约定好具体的分摊方式;
同时,被赡养人亦有权自主决定将扣除额度指定给其中任何一个或多个兄弟姐妹进行分摊。在做出任何分摊决定之前,必须签署书面协议以明确责任及义务。在此基础上,指定分摊将优于约定分摊。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
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