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文的严格规定,对于行政部门所做出的某些具体事项,公民并无权利向法定
行政监督机构申请进行
行政复议,以下举例说明:
首先是关于
行政处罚和其他人事
处理决定方面,如行政机关对其下属工作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而作出的涉及
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人事处理决定。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提出
申诉。
其次,行政机关对
民事纠纷所作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有权选择
申请仲裁或通过
司法途径解决。
再者,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在
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例如对刑事
犯罪嫌疑人的审讯、
证人的询问、现场勘验以及搜查等;
此外,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够多次适用的规定,如行政法规、规章等;以及不具备
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还有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所做的处理;
最后,其他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